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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万刑初字第390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涛,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应城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应城市。2012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3月20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3)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涛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松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9日至4月2日,被告人陈涛盗窃太原市万柏林区新庄村万象城工地自来水连接阀80个。被告人陈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陈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9日,被告人陈涛窜至太原市万柏林区新庄村万象城工地,盗窃自来水连接阀40个,同月31日,被告人陈涛盗窃该工地自来水连接阀30个,赃物销赃,赃款挥霍。同年4月2日,被告人盗窃该工地自来水连接阀10个,准备携赃离开时被工地巡查人员当场抓获,赃物扣押后发还失盗单位。经鉴定80个自来水连接阀价值人民币188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陆某的陈述和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价格证明,估价鉴定结论书,被告人身份证明及前科材料,被告人陈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司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涛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涛第三次盗窃犯罪系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再次犯罪,酌情从重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13年8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晋冬人民陪审员  马素萍人民陪审员  尹利平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