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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与被执行人邱字成、潘红杏、武汉龙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邱某,潘某,某乙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0361号申请执行人: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法定代表人:程某。委托代理人:余某。被执行人:邱某。被执行人:潘某。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申请执行人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与被执行人邱某、潘某、某乙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被执行人邱某、潘某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借款本金190,805.73元,截至2012年8月15日的拖欠利息3,813035元,拖欠本金的罚息49.65元,拖欠利息的罚息58.82元,2012年8月15日后产生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的约定计付至本判决却似那个的给付之日止。二、如被执行人邱某、潘某逾期不还款,则以被执行人邱某、潘某坐落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龙辰丽湾10栋1单元1层3号房屋(期房抵押证明为武房期黄字第200904141号),折价或变卖的价款优先抵偿上述欠款。三、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年3月6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4,19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邱某、潘某、某乙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堂林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政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