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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叙永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叙永刑初字第115号公诉机关叙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小名“刘艳”,女,生于1984年10月25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因本案于2012年10月31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叙永县人民检察院以叙检刑诉(201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刘某某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如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冒用叙永县麻城乡双桥村陈某某户口信息到叙永县公安局办理了居民身份证后,于2011年4月利用该身份证在叙永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中队骗取了编号为g50911998的护照、编号为w46556520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各一本。被告人刘某某利用骗取的港澳通行证于2011年5月9日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出境前往香港,7天后,于2011年5月16日在广东省深圳湾入境进入大陆;2011年5月30日,又利用骗取的护照和港澳通行证从广东省深圳湾出境准备前往印度尼西亚,过了深圳湾大陆关口,在香港关口被检查时,因护照没有签证被责令回大陆。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两次偷越边境到香港,又从香港偷越边境到大陆,共偷越边境三次。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理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通知书、询问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户成员信息表、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叙永县麻城乡双桥村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泸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核查通知、叙永县公安局麻城派出所关于身份核查回复、内地居民因私出境证件签发信息、出入境记录查询、口岸出入境记录详细信息、刘某某本人的港澳通行证及护照,刘某某用陈中群身份信息办理的居民二代身份证、护照及港澳通行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甲、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出入境证件,多次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许燕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的;(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四)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