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一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蛟河市文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光辉、第三人吉林市商业银行江南支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蛟河市文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光辉,吉林市商业银行江南支行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45号原告:蛟河市文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蛟河市红星区。法定代表人:李文华。被告:李光辉,女,汉族,1958年8月22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第三人:吉林市商业银行江南支行。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文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光辉、第三人吉林市商业银行江南支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蛟河市文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的一半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家 兴代理审判员 秦 颖 卓代理审判员 高 博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梁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