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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蛟河市文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光辉、第三人吉林市商业银行江南支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蛟河市文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光辉,吉林市商业银行江南支行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45号原告:蛟河市文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蛟河市红星区。法定代表人:李文华。被告:李光辉,女,汉族,1958年8月22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第三人:吉林市商业银行江南支行。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文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光辉、第三人吉林市商业银行江南支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蛟河市文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的一半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家 兴代理审判员 秦 颖 卓代理审判员 高   博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梁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