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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磁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566号原告张某某,女,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磁县路村营乡肖家庄村一街1号。被告高某某,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磁县路村营乡东武仕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孟海江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