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某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1)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289号罪犯张某。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1日作出(2009)渭中法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3年5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4次并获得所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本院认为,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某准予减刑二年六个月(余刑执行至2017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永娟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齐 放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