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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陈启良、李大敬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启良,李大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双辽市郑家屯街东春路。法定代理人李晓明,理事长。被执行人陈启良,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李大敬,住双辽市。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陈启良、李大敬借款合同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作出了(2011)双民二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于2012年11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85000.00元及利息,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表示可本次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璇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