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莱州执字第838-2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波、郭旭东与被执行人毛许惠、王伟军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波,郭旭东,毛许惠,王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838-2号申请执行人郭波,男,195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郭旭东,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毛许惠,男,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伟军,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中桦轿车维修部个体业主,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郭波、郭旭东与被执行人毛许惠、王伟军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郭波、郭旭东以本院(2010)莱州刑初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毛许惠、王伟军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伟军有工资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伟军在安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资收入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洪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