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武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武乡县王家峪筹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乡县王家峪筹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338号原告:某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武乡县红星大道西一号法定代表人:江明奇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贺军,男,某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武乡县王家峪筹建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原告某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武乡县王家峪筹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武乡县王家峪筹建在我部贷款1笔,金额共计100000元,至今未还;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一经签订,对于合同双方就有了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严格遵守;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本案被告信息不明确,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锐代理审判员 陈小奇人民陪审员 程效文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杜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