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辖终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许锡昌诉龚苗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某某,许某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辖终字第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某。上诉人龚某某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3)绍诸商初字第11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双方往来、借款等事宜均发生在某某省某县,所涉借款用于某某省某县某某大酒店的装饰工程,本案合同履行地和上诉人居住地均不在某某市,依据民诉法有关规定,诸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讼涉民间借贷属借款合同范畴,本案可以接受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诸暨市。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某某审判员 李某某审判员 蒋某某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某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