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包娴珍与刘伟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娴珍,刘伟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642号原告:包娴珍。委托代理人:张能德。委托代理人:张能汉。被告:刘伟杰。原告包娴珍诉被告刘伟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娴珍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包娴珍负担18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志铭人民陪审员 尹春生人民陪审员 郝铁军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洁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