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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包娴珍与刘伟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娴珍,刘伟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642号原告:包娴珍。委托代理人:张能德。委托代理人:张能汉。被告:刘伟杰。原告包娴珍诉被告刘伟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娴珍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包娴珍负担18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志铭人民陪审员  尹春生人民陪审员  郝铁军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洁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