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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2)东执63号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鸣,陈东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郭鸣,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容本良,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东伦,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郭鸣与被执行人陈东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东兴市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泽岸执行员  吴祖环执行员  张祯奇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淑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