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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宫初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席军惠与被告李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军惠,李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宫初字第00452号原告席军惠,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静,女,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168号。注册号610000200010564。负责人李培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莉芳,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耀秀,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席军惠与被告李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经邮寄送达查无此人,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根据相关规定,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47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423.50元,退还原告423.50元。代理审判员  付蕾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