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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商外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浙江德生木业有限公司与WoodlivingB.V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德生木业有限公司,WoodlivingB.V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外初字第180号原告:浙江德生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德生。委托代理人:余胜。被告:WoodlivingB.V。住所地:Edisonstraat28,8606JJ,Sneek,TheNetherlangds。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德生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WoodlivingB.V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德生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68元,减半收取2084元,由原告浙江德生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广秀代理审判员  王 群代理审判员  郑智杨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凌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