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学建因与被告崔建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建,崔建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98号原告李学建。被告崔建丽。原告李学建因与被告崔建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学建诉称,原、被告均系经营农机、建筑机械的个体户,相互有业务来往。2011年1月11日被告购原告小吊机一台,当时未付款,打一欠条,后经多次追要未果。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一般民事纠纷案,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被告,因原告未提供被告住所地,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学建的起诉。诉讼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伟审 判 员 徐 阁人民陪审员 李依霖?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