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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学建因与被告崔建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建,崔建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98号原告李学建。被告崔建丽。原告李学建因与被告崔建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学建诉称,原、被告均系经营农机、建筑机械的个体户,相互有业务来往。2011年1月11日被告购原告小吊机一台,当时未付款,打一欠条,后经多次追要未果。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一般民事纠纷案,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被告,因原告未提供被告住所地,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学建的起诉。诉讼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伟审 判 员  徐 阁人民陪审员  李依霖?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