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民初字第01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冉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431号原告王某某,女,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冉某某,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6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齐 锐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夏瑞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