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张彩英、沈永祥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彩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张彩英。委托代理人沈永祥,男,194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儿子。申请人张彩英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沈关荣死亡一案,本案于2012年3月27日立案审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彩英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于1971年1月7日离家去杭州看病,至今下落不明,故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沈关荣死亡。经查,被申请人沈关荣,男,192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长山头村,于1971年1月7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于2012年4月18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符合法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现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且已经法定公告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沈关荣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全林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俞维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