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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海终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谢国荣与潘华秋、张增龙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潘华秋;张增龙;张丽美;谢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海终字第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华秋。委托代理人:谢玉芝。委托代理人:刘晓东。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增龙。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丽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国荣。上诉人潘华秋、张增龙、张丽美为与被上诉人谢国荣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3)甬海法事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在判决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期限以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潘华秋、张增龙、张丽美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潘华秋、张增龙、张丽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裘剑锋代理审判员  陈 丽代理审判员  郑恩亮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游利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