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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0948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潘纯炉与无为县公安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纯炉,无为县公安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0948号原告:潘纯炉,男,住无为县。被告:无为县公安局,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章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卫国,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正祥,无为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副所长。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潘纯炉诉被告无为县公安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骆俊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骆俊生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钱杨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