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法执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张著杨、韩秀芝与张宇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著杨,韩秀芝,张宇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608号申请执行人张著杨。申请执行人韩秀芝。被执行人张宇农,、。关于申请执行张著杨、韩秀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宇农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15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宇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