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1282号原告李某,住保定市。被告席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安丽萍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