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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民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邱永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邱永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中河路8号。法定代表人:余忠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颖燕,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永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永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邱永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次艳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贝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