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执字第544-3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2009)金执字第544-3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油脂饲料公司,宝鸡端德电力自动化设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金执字第544-3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油脂饲料公司,住所地本市大庆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胡建辉,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宝鸡端德电力自动化设备厂,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张莹,任厂长。本院于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0)金执字第544-1号强制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一宗,同年三月十一日作出(2010)金执字第544-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基本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主要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宝鸡端德电力自动化设备厂位于本市宏文路新风巷土地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宝市国用(2003)字第29号”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宝鸡端德电力自动化设备厂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程淑芹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国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