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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执字第00818-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芜湖生福典当有限公司与郑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生福典当有限公司,郑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0818-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生福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骆明堂,董事长。被执行人郑菲,女,1972年11月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镜民二初字第000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菲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尚XX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