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执字第00818-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芜湖生福典当有限公司与郑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生福典当有限公司,郑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0818-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生福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骆明堂,董事长。被执行人郑菲,女,1972年11月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镜民二初字第000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菲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尚XX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