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峨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峨刑初字第47号索彬局危险驾驶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彬局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峨刑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索彬局,男,1981年2月2日生于广西天峨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3年2月26日被天峨县公安局梁立案侦查,同年3月7日天峨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天峨县人民检察院以峨检刑诉(201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索彬局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峨县人民检察院���察院罗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索彬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3日20时30分,被告人索彬局酒后驾驶其桂M190**号五菱宏光面包车途经天峨县六排镇大桥路烟草局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当场对索彬局进行体内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262.4mg/100ml。随即依法对索彬局进行抽血送检,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索彬局血液的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国家标准(80mg/100ml),系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索彬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索彬局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道路交通违法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鉴定意见、驾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索彬局无视国法,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在城区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索彬局犯危险驾驶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在庭上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二、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索彬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6月18日起至2013年8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兰建成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