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何承银与柯恩惠、柯信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承银,柯恩惠,柯信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141号原告:何承银,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个体户,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柯恩惠,男,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安庆市宜秀区闽建夹心板厂业主,户籍地福建省长乐市。被告:柯信远,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福建省长乐市潭头镇岱西村柯朱***号,住安庆市大桥开发区。本院受理原告何承银诉被告柯恩惠、柯信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柯恩惠、柯信远银行存款12万元或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承银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柯恩惠、柯信远银行存款12万元或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卢文忠代理审判员 吴青花人民陪审员 杨武进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