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大丑、王双梅与被告涉县九峰山森林公园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丑,王双梅,涉县九峰山森林公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606号原告王大丑,农民。原告王双梅,农民。被告涉县九峰山森林公园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涉县更乐镇。法定代表人刘计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丑、王双梅与被告涉县九峰山森林公园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大丑、王双梅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大丑、王双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丑、王双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金海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富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