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乳诸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乳诸民初字第15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林玲,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人林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公告传唤,在法定期限内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在登记后未举办婚宴的情况下,便与我失去了联系,虽经我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信。我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我们的感情,我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有名无实,故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解除我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被告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王某于××××年××月××日与原告在荣成市民政局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后即与其父母及原告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询问笔录、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户口证明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在与原告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后即离家出走,至今不与原告联系,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对于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开庭传票传唤,在法定期限内未到庭应诉,应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涛人民陪审员 王福强人民陪审员 李忠南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振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