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1872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872号原告:王某,女,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明某,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好,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减半负担100元。代理审判员 董秀云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少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