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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民申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杭州明珠音乐喷泉有限公司与喻仁虎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杭州明珠音乐喷泉有限公司,喻仁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第3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明珠音乐喷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荣富。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喻仁虎。再审申请人杭州明珠音乐喷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喻仁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民终字第2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明珠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明珠公司支付2010年8月至10月、12月休息日加班工资2904元,2011年6月、7月休息日加班工资880元缺乏证据证明。2010年8月至10月、12月,明珠公司分别支付喻仁虎施工加班津贴800元、1000元、750元、500元,合计3050元,已超过原判认定的2904元,且即使需支付加班费,但因2010年喻仁虎调休28天,也仅需支付5个休息日的加班工资。2011年6月、7月喻仁虎去山东长岛施工期间的部分时间都在宾馆休息,没有发生休息日加班的事实,且明珠公司已发放500元施工加班津贴,即使按一审法院判决的880元,也只需再支付380元。(二)原判认定明珠公司支付2011年8月工资978元,缺乏依据。2011年7月喻仁虎从山东长岛回来后即开始外出找工作,考勤表记载的只是指晚上回海宁宿舍睡觉记录,并不是实际的出工记录,7月末喻仁虎实际已在浙江中宇航空发展有限公司试用期上班,8月份新单位已为喻仁虎缴纳养老保险并发放正式工人工资,明珠公司无须支付喻仁虎8月工资978元。(三)原判认定明珠公司支付2011年6月至8月高温费缺乏依据。喻仁虎于2011年7月14日后已回老家,之后即外出找工作,没有一天上班的事实,因此不存在高温津贴。明珠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争议在于明珠公司应否向喻仁虎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2011年8月份工资及2011年6月至8月的高温费问题。第一,关于休息日的加班工资问题。从查明的事实看,一、二审判令明珠公司支付喻仁虎休息日加班工资,系依据明珠公司提交的考勤表。明珠公司认为考勤表系工人用于向公司领取吃饭津贴所用,并不能反映真实的考勤记录,没有证据证明,不予采信。且即便明珠公司所述属实,也系其自身管理不规范造成,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故一、二审对考勤表予以采信,并无不当。明珠公司提出即使存在加班事实,其也已支付相应的加班津贴,并提供了工资表为证。从明珠公司提供的工资表内容看,就喻仁虎主张加班工资的5个月份,明珠公司均有支付施工津贴,但因喻仁虎否认施工津贴即是其主张的加班工资,故在明珠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施工津贴即是加班工资的情形下,明珠公司仍应支付喻仁虎加班工资。明珠公司又提出2010年喻仁虎调休28天,应从休息日加班天数扣除。但根据明珠公司提供的工资表等证据,喻仁虎休假时间已按事假扣除相应款项,明珠公司认为喻仁虎将休息日加班天数以调休的方式抵消,依据不足,不能成立。第二,关于2011年8月份的工资问题。明珠公司认为喻仁虎8月份已离开公司,其理由系其他单位已为喻仁虎缴纳8月份的养老保险,但根据明珠公司提供的考勤表载明,直至2011年8月19日,喻仁虎仍在公司工作。而其他单位是否为喻仁虎缴纳养老保险,并不能否定考勤表的真实性,故二审判令明珠公司支付喻仁虎2011年8月1日至8月19日的工资,亦无不当。第三,关于高温费问题。高温费虽不属于国家强制要求企业发放的劳动报酬内容,但有条件的企业,应当为在职职工发放夏季清凉费,且根据明珠公司提交的工资表反映,其已支付喻仁虎2011年7月份高温费100元,故原判综合喻仁虎实际工作时间,在扣除明珠公司已发放金额后,判令支付高温费165元,并无不妥。综上,明珠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杭州明珠音乐喷泉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光洁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周进海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