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扬邗民一监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崔俊峰与罗玉祥、江苏奥法玛维生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俊峰,罗玉祥,江苏奥法玛维生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邗民一监字第0006号原审原告崔俊峰。原审被告罗玉祥。原审被告江苏奥法玛维生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金龙。原审原告崔俊峰与原审被告罗玉祥、江苏奥法玛维生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扬邗民初字第04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院 长  陈 俊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忠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