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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黑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黑某某,女,1967年10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杜某某,男,1943年5月10日生。黑某某诉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2)三民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某某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杜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黑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灵执字第2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晓军审判员  王一斌审判员  闾建平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国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