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韦建卫、李中山滥伐林木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建卫,李中山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扶刑初字第9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建卫,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扶绥县东罗镇岜羊村逐荣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6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广西扶绥县东罗镇岜羊村逐荣屯**号。被告人李中山,男,1984年1月1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扶绥县东门镇自尧村自尧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6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广西扶绥县东门镇自尧村自尧屯**号。扶绥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建卫、李中山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建卫、李中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份,被告人韦建卫、李中山共同出资购买了梁XX在东门林场华侨分场1林班16、17经营班内的一片尾叶桉树。2013年1月19日,被告人韦建卫、李中山在没有办理任何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雇请民工到该林地砍伐林木,并装车准备外运销售,被赶到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林木工程师勘查鉴定:被砍伐林木为尾叶桉,滥伐面积0.34公顷,总蓄积量为37.9立方米。2013年1月24日,韦建卫、李中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被告人韦建卫、李中山的户籍证明,证人梁XX、蓝XX、王XX、桂XX、韦XX等人的证言,东门林场证明,退还林地协议书,山界林权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鉴定人员聘请书,林木技术鉴定意见及鉴定结论通知书,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韦建卫、李中山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韦建卫、李中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6日,被告人韦建卫、李中山共同出资购买了扶绥县东罗镇岜羊村岜羊屯村民梁XX在东门林场华侨分场1林班16、17经营班内的一片尾叶桉树。2013年1月19日,被告人韦建卫、李中山在没有办理任何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雇请蓝XX、王XX、桂XX等人到该片林地砍伐林木,并装车准备外运销售,被接到报警赶来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广西南宁林业勘测设计院林木工程师勘查鉴定,被砍伐林木为尾叶桉,滥伐面积0.34公顷,总蓄积量为37.9立方米。另查明,2013年1月24日,韦建卫、李中山主动到广西区森林公安局东门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韦建卫、李中山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韦建卫、李中山的户籍证明,证人梁XX、蓝XX、王XX、桂XX、韦XX等人的证言,东门林场证明,退还林地协议书,山界林权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鉴定人员聘请书,林木技术鉴定意见及鉴定结论通知书,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韦建卫、李中山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建卫、李中山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韦建卫、李中山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建卫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李中山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李瑶骏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陆蔚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