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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3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129号原告朱某甲。被告朱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甲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素青助理审判员  袁军鹏人民陪审员  崔会强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