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3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129号原告朱某甲。被告朱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甲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素青助理审判员 袁军鹏人民陪审员 崔会强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