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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薛华与西安市长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薛华;西安市长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590号申请执行人薛华,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开发区。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薛华与西安市长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欠款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2010年后未年检,公司歇业,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查询无存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执行标的18万元及利息、诉讼费5305元、执行费2679元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3)长执字第0059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新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