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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曲民初字第703号原告王某,女,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超,曲阜圣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孔某,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超、被告孔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2006年7月6日进行结婚登记,2007年1月18日生一男孩。由于双方婚前相互了解较少,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脾气、性格各不相投,常因生活琐事吵闹。我与被告没有夫妻感情,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孔某辩称,我与被告婚前了解,婚后近一段时间虽因生活琐事有吵闹,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原、被告通过网聊认识恋爱,2006年7月6日,进行结婚登记,2009年9月24日生一男孩,双方现均在青岛打工,两人因生活琐事时有吵闹。2013年5月,双方再次打闹后,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因生活琐事时有争吵,但其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只要双方树立正确婚姻家庭观念、生活观念,多进行沟通,夫妻感情会和好如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孔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孔晓勇审 判 员  王晓彬人民陪审员  李 彬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丰晓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