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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睢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邓东伟、邓鹏举等与马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邓东伟;邓鹏举;李先进;马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睢民初字第205号原告:邓东伟,男,1989年6月16日生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县。原告:邓鹏举,男,199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原告:李先进,男,1982年4月16日生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县。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佳,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杰,男,40岁,汉族,农民,住睢县。原告邓东伟、邓鹏举、李先进因与被告马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三原告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东伟、邓鹏举、李先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三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丰波审 判 员  赵长永人民陪审员  刘勤建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聂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