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沿滩民一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沿滩民一初字第355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韩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韦良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