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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815号原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孙丰柏,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6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仉咏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