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815号原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孙丰柏,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6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仉咏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