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956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刘文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刘文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956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9号。负责人姚贵平,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翁伟军,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肖宁,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该行职员。被告刘文元,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穗(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