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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立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玉俭与被申请人赵兴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俭,赵兴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立保字第00014号申请人:王玉俭。担保人:崔国臣。担保人:王玉霞。被申请人:赵兴涛。申请人王玉俭与被申请人赵兴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xxxx元予以冻结。同时,担保人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为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保全被申请人财产的同时,也应将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一并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赵兴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xxxx元。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崔国臣名下的座落于昌图县x组x幢x号楼房一幢。三、查封登记在担保人王玉霞名下的座落于昌图县x组x号一幢。上述冻结、查封期限均为六个月。上述房屋在查封期间内,由担保人负责保管,因担保人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由担保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上述财产不得转移、毁损,不得变卖,并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任何权利负担。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如因申请人逾期申请造成被冻结财产灭失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案件保全费2810元,由申请人预交。��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于迎志审判员  张 志审判员  裴海军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