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芜湖市七子汽电修配部与茆家亮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芜湖市七子汽电修配部;茆家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03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市七子汽电修配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业主:钱礼国。委托代理人:翟羽,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茆家亮。上诉人芜湖市七子汽电修配部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2)弋民一初字第01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芜湖市七子汽电修配部以其已与茆家亮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芜湖市七子汽电修配部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芜湖市七子汽电修配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芜湖市七子汽电修配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洋代理审判员 徐胡龙代理审判员 邓 侠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季学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