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周民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贾某甲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贾某甲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0056号原告贾某某。委托代理人梁志勇,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甲。委托代理人张品刚,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贾某甲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登茂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登某甲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贾某甲减半负担100元。审 判 长  王佑国审 判 员  答远利代理审判员  张海朝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