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执字第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杨腊年与翟晓云、朱运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腊年,翟晓云,朱运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0991号申请执行人杨腊年,女,1962年7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翟晓云,女,1965年10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朱运宇,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腊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翟晓云、朱运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31日作出的(2011)镜民一初字第01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腊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1)镜民一初字第01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汪运峰执行员 肖雪梅执行员 尚XX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