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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筠连非执审他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徐明聪与筠连同心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明聪,筠连同心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筠连非执审他字第16号申请人徐明聪,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龙清,四川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筠连同心木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卢世和。申请人徐明聪与被申请人筠连同心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案,筠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筠劳人仲案字(2013)89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裁决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徐明聪56340元,该裁决书于2013年6月6日生效。到期后被申请人筠连同心木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裁决,申请人徐明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筠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的筠劳人仲案字(2013)89号仲裁裁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必权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