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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民特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赵某与傅某生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秦民特字第31号申请人赵某。申请人赵某要求宣告傅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傅某与申请人赵某系夫妻。申请人赵某述称,被申请人傅某于2002年8月22日经诊断患帕金森综合症,后又患有老年性痴呆、脑梗塞等疾病。虽经治疗,但病情没有好转,而且愈发严重,现已是帕金森综合症、老年性痴呆重度患者,对外界事物毫无认知能力,也无任何表达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赵某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申请人赵某为监护人。经审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5月24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傅某系脑器质性痴呆(重度),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某关于宣告傅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认定傅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赵某为其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傅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赵某为傅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 娜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葛梦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