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桦甸市鸿昌油页岩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桦甸市鸿昌油页岩发展有限公司,王成礼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3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桦甸市鸿昌油页岩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北台子村贾家屯。法定代表人:崔绍兵,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岩,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礼。上诉人桦甸市鸿昌油页岩发展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3)桦民一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桦甸市鸿昌油页岩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桦甸市鸿昌油页岩发展有限公司在二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桦甸市鸿昌油页岩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桦甸市鸿昌油页岩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刚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