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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稷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金花与被执行人赵飞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金花,赵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稷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吕金花,女,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峰镇南街村第一居民组。委托代理人邢迎春,山西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飞,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峰镇涧东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金花与被执行人赵飞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吕金花以被执行人赵飞长期外出、去向不明为由,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稷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赞毅执行员  贾志辉执行员  宋勤学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健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