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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黄兴邦与麦康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兴邦,麦康养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73号原告黄兴邦,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李红伟,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莎,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麦康养,男,195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县。现羁押于广东省四会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兴邦诉被告麦康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兴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920元、保全费人民币1192元,由原告黄兴邦负担。审判员  周文军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