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杨某与ADAMASAKHO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ADA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036号原告:杨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被告:ADA某,男,****年*月**日出生,几内亚国籍,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ADA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某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彭 鹏审 判 员 刘奕红代理审判员 易超前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伍珊珊 更多数据: